从被遗忘权看数字化节制(4)
(一)远离透露个人信息的互动,适当控制用户数据表演欲
彭兰教授认为,“数据化表演”成为互联网时代人的一种生存状态。⑥然而热衷于网络自我数据化的个体,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操作层面上,由于网络运营者和网民的地位不平等,网民如果想删除公开报道过并被收录在网络运营商数据库的内容,只能在网站的网页上进行书面的信息反馈,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和详细侵权情况资料及链接地址。但是就我国来看,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有效处理。用户自己在日常的网络使用行为中从源头上注意节制,才是低成本、易操作的可行方法之一。
(二)网络运营商对信息要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行业自律
有学者将网络运营商等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法人或其他机构称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⑦同时它们也是潜在的侵犯个人信息的主要主体。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导致用户信息容易被多种形式侵犯,并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网络运营商应该优化其对信息的保护机制,强化通知删除、在线投诉、个人信息收集在线申报等服务,以便及时处理和解决网络用户的投诉和请求。
结 语
互联网带给了人类前所未有的改变,改进了获得信息的方式,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变革,但是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互联网产生的一些消极影响。遗忘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或者单个的心理活动,在数字时代,遗忘已经具有一种社会性,社会性的遗忘不仅给曾经做错事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在“被遗忘权”不能被完全行使时,数字化节制这一技术性操作能够最低成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不被外泄。
注释:
①陈庆辉:《我想忘却你牢记 搜索引擎好霸道》,《广州日报》,2014年5月15日
②郑文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遗忘权”》,《新闻界》,2014年第3期
③【美】欧文·戈夫曼著,冯钢译:《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④【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著,袁杰译:《删除——数字时代里遗忘的美德》,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6月版
⑤彭兰:《Web2.0及未来技术对数字化个体的再定义》,《当代传播》,2013年第2期
⑥彭兰《“连接的”演进——互联网进化的基本逻辑》,《国际新闻界》,2013年12期
文章来源:《当代传播》 网址: http://www.ddcbzz.cn/qikandaodu/2021/0309/676.html
上一篇:当代文化语境中庆阳红色文化的视觉转向初论
下一篇:关于哈桑法赛建筑二元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