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遗忘权看数字化节制(3)
1995年,欧盟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但是直到2012年才把制定网络“被遗忘权”提上日程。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庭裁定,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拥有“被遗忘权”,谷歌必须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
一般来讲,我们现在所说的“被遗忘权”又被称为删除权,是指个人有权要求他人或组织删除涉及自己的信息并停止其传播的权利,②就我国国内现在的法律体系来讲,并没有完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被遗忘权”更是无从谈起。2012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明确界定了公民个人的电子信息,在第八条仅仅提出了关于公民享有“被遗忘权”的主张,并没有完整地表达出“被遗忘权”的内涵、形式条件、对其他权利的影响以及被侵权后的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问题,保障公民的“被遗忘权”更多地要靠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自觉。
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中曾有过一段关于后台的独特论断,“没有被摄像机镜头对准的区域,或是实况录音的话筒范围之外的区域,人们自以为可以尽情放松”。③事实上,人们在选择将各自生活中的表演碎片不断呈现在网络这个大舞台时,难免有被侵扰的危险。而“被遗忘权”正好可以满足用户保持公开与隐私信息中的形象一致性,可以算是对这种后台困境突围的一种尝试。
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删除——数字时代里遗忘的美德》中谈道:“遗忘变成了例外,记住成了常态。”谷歌对我们的了解比我们自己能够记住的还要多。④在此情形下,人们需要一种“数字化节制”,尽可能减少个人信息的暴露。
数据化表演带来的数字化节制
2007年,美国学者提出“数据化的自我”概念,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彭兰教授也随后在2013年提出“自我的数据化”概念,即:数据成为人们展现与塑造自我的重要手段。⑤用户个体在网络中对自己的行为经历进行数据记录时,其实也在进行一种社会交往中的“表演”。
个体的数据化表演,是获得社会关注与社会认同的重要方式。实行数字化节制,意味着用户应减少有关个人信息的数据表演。同时,在网络运营者方面,则涉及到优化数据收集、索引服务等行为。
(一)数据无处不在,遗忘昂贵而困难
“用户自生成内容”是社交网络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某种程度上网站公共共享资源量代表着某一网站的活跃度,网络用户的这种信息资源的共享行为也为网站的信息收集与数据存储、记忆提供了原材料。特别是大数据概念爆红后,数据对于网络象征着一种财富。基于技术形成的大数据体系使记忆趋于数字化,让人无法忘记或舍弃,这就是对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记忆习惯、知识积累与传播方式的逆反。
1.APP应用加速数据量暴涨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网络应用的用户量一直在猛增,加之各种移动智能终端不断研发,更加刺激了用户对数据生产、分享及存储的欲望,网络空间中也逐渐兴起了一种新的寻找存在感的方式“刷屏”。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显露其脆弱性的初期,网络用户针对“删帖”行为创造了一个“神器”——截屏,把看似虚拟或随时会被删帖的网络信息转换成图片形式加以保留,在适当时刻再呈现以便分享。在这种情况下的数据,是用户个体主动生成的,具有主观“表演”性质。
2.网络运营商对数据信息趋之若鹜
相比于用户基于各种APP应用产生的数据信息,网络运营商所控制的数据则更具有“商业资本”的色彩。由于对点击率的特殊需求,互联网不可避免地与资本联姻。此外,网络经营对技术、资金、人才等的要求也更加使其重视网络数据的收集。
(二)信息数据化后记忆成本低廉
信息在网络中的蔓延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发展。数字技术把文字、图形、声音及视频等资源转化成代码压缩后进行存储,转变成易传播共享、存储成本低廉的数字信息。另外,伴随技术的进步和电脑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操作性更加简单,各种数据存储和传感器的成本和价格都持续走低,大型门户网站的信息处理器的功能也愈发强大。
数字化节制,让用户容易被遗忘
以往人们要想把自己的过去抹掉,可以采用销毁资料、刻意忘记某段往事等方法。在数字时代,我们在上网时经常按delete键,可是现在我们发现这是远远不够的。
文章来源:《当代传播》 网址: http://www.ddcbzz.cn/qikandaodu/2021/0309/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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