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遗忘权看数字化节制(2)
2.网络运营商对数据信息趋之若鹜
相比于用户基于各种APP应用产生的数据信息,网络运营商所控制的数据则更具有“商业资本”的色彩。由于对点击率的特殊需求,互联网不可避免地与资本联姻。此外,网络经营对技术、资金、人才等的要求也更加使其重视网络数据的收集。
(二)信息数据化后记忆成本低廉
信息在网络中的蔓延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发展。数字技术把文字、图形、声音及视频等资源转化成代码压缩后进行存储,转变成易传播共享、存储成本低廉的数字信息。另外,伴随技术的进步和电脑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操作性更加简单,各种数据存储和传感器的成本和价格都持续走低,大型门户网站的信息处理器的功能也愈发强大。
数字化节制,让用户容易被遗忘
以往人们要想把自己的过去抹掉,可以采用销毁资料、刻意忘记某段往事等方法。在数字时代,我们在上网时经常按delete键,可是现在我们发现这是远远不够的。
(一)远离透露个人信息的互动,适当控制用户数据表演欲
彭兰教授认为,“数据化表演”成为互联网时代人的一种生存状态。⑥然而热衷于网络自我数据化的个体,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操作层面上,由于网络运营者和网民的地位不平等,网民如果想删除公开报道过并被收录在网络运营商数据库的内容,只能在网站的网页上进行书面的信息反馈,同时提供身份证明和详细侵权情况资料及链接地址。但是就我国来看,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有效处理。用户自己在日常的网络使用行为中从源头上注意节制,才是低成本、易操作的可行方法之一。
(二)网络运营商对信息要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行业自律
有学者将网络运营商等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法人或其他机构称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⑦同时它们也是潜在的侵犯个人信息的主要主体。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导致用户信息容易被多种形式侵犯,并造成很多不良后果,网络运营商应该优化其对信息的保护机制,强化通知删除、在线投诉、个人信息收集在线申报等服务,以便及时处理和解决网络用户的投诉和请求。
结 语
互联网带给了人类前所未有的改变,改进了获得信息的方式,促进了生产方式的变革,但是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互联网产生的一些消极影响。遗忘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或者单个的心理活动,在数字时代,遗忘已经具有一种社会性,社会性的遗忘不仅给曾经做错事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可以保护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在“被遗忘权”不能被完全行使时,数字化节制这一技术性操作能够最低成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不被外泄。
注释:
①陈庆辉:《我想忘却你牢记 搜索引擎好霸道》,《广州日报》,2014年5月15日
②郑文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遗忘权”》,《新闻界》,2014年第3期
③【美】欧文·戈夫曼著,冯钢译:《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④【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著,袁杰译:《删除——数字时代里遗忘的美德》,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6月版
⑤彭兰:《Web2.0及未来技术对数字化个体的再定义》,《当代传播》,2013年第2期
⑥彭兰《“连接的”演进——互联网进化的基本逻辑》,《国际新闻界》,2013年12期
⑦彭支援:《被遗忘权初探》,《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被遗忘权”:保护信息时代的个人隐私
谷歌公司从2014年5月29日开始,宣布同意欧洲法庭的裁决,尊重欧洲居民被遗忘的权利,意味着个人可以申请谷歌删除“不适当、不相关或不再相关以及随着时间流逝过度相关的数据”。这项服务开通仅4天后,就收到约4.1万份个人申请。事件缘起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寻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有关他因断供而被迫拍卖物业的新闻报道,认为其隐私被侵犯,于是将报社及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报社删除该篇报道,同时也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这篇报道的搜索链接。①
遗忘权早期常用于刑法中,用来指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在其刑期执行完毕之后,有权利要求他人不公开自己的犯罪记录,使自己的名誉免于犯罪记录被公开的损害,给予这些人重新生活的权利。时过境迁,遗忘权延伸到网络信息领域,使用群体已经从犯罪群体扩展到几乎世界上的所有人,含义也更加复杂。
文章来源:《当代传播》 网址: http://www.ddcbzz.cn/qikandaodu/2021/0309/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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