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红军标语的当代传播(3)
第三,解决红军标语的“胡制”与“创制”问题。
除损毁外,对标语本体的破坏还表现在“胡制”和“创造”等问题上。随着红军标语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被认识,以复制陈列为主的标语展示模式受到重视。全国很多博物馆、陈列馆都采用了这种展示模式,规模有大有小。这种模式能让更多人在一个就近的区域内了解和认识到数量较大且不限于当地的红军标语,当然也可能导致红军标语文物性质的丢失,甚至为“复制”而“胡制”,即复制技术粗糙、复制效果差,有损标语本身形象的复制。相比“胡制”,“创制”的做法显得更难以被认可。所谓“创制”,即是某些地方为增加标语数量,丰富乡村旅游资源,在辖区某处新刻上红军标语。如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毛浴镇下街一段古城墙上,原本因有“拥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红军石刻标语而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现在这面城墙的一侧竟然出现了仿照红军标语的字迹新刻上的红四方面军军训训词“智勇坚定 排难创新 艰苦奋斗 不胜不休”十六个字。此类仿照红军标语字迹新刻制标语的现象在其他红军标语所在地也还存在不少,这种做法虽增加了标语覆盖率,但造成真假难辨,大大降低了红军标语传播的信度。
当代红军标语传播中,要尽快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为数不少的随意复制,甚至“胡制”“创制”标语以假乱真的现象予以考量,及时保护好红军标语的传播形象,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强制干预。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关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全国性专门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可喜的是,近两年来,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已相继出台,如《江西省红色标语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1月)、《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12月)、《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17年11月)、《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17年9月)、《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18年1月)等等。这类法律文本针对复制红军标语的申报和复核程序制订了一定的规范,但对已经出现的“胡制”和“创制”红军标语的现象还缺乏必要的关注。未来应继续细化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责任人,对破坏红军标语形象的各种行为要予以坚决的处罚和整改。
(二)明确“把关人”,把好红军标语的解读关
数字化、网络化时代使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同时也让信息传播的渠道、模式、语境变得日益复杂,由于互联网信息的监管不足与“自媒体”时代人人可传播的特性,使得红军标语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谬误、失真、失当,容易引起受众的误解。因此,宣传部门、文物部门、党史部门要当好红军标语当代传播的“把关人”,建立红军标语解说内容的审查制度,切实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增强解说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同时,“把关人”还要加强与高校、科研团队的合作,加大红军标语的科研力度,对红军标语的署名问题、语言文字问题、历史信息问题等进行全方位地深入研究和解读。
第一,对红军标语署名的考证。
从现存红军标语的署名情况来看,红军标语的署名单位多达数百个,署名也有全称、简称、代称等多种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红军部队及机关的番号或代号,如“红卅军政治部”“红坚政”“红勇一”“红赤卫”“丙二”“红军武阳”“红200”“红二纵队”等;二是红军领袖或红军战士,如“红军总司令朱德”“贺龙”“涪陵彭加模”等;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级革命政权或群众革命团体,如“绥定道委会制”“达县县委”“川陕省委会制”“三区赤卫队宣”“少年先锋队宁二区队部”等。这其中部分红军标语的署名准确明白,但有些红军标语的署名就显得比较难以明确,如四川省雅安县芦山境内有多处署名为“汤木政”的红军标语,推断应为当时红军政治部或党政机构的代号,但具体是哪个机构尚不清楚。再如,署名为“勇I”“红机11”“红产II”“红军产宣”“713”等的红军标语,这些署名究竟指代那支红军队伍或者那些红色机构,署名中的数字指代何意,都需要科研工作者进行认真地辨识和梳理,才能使受众明白其具体所指。
第二,对红军标语语言文字的解读。
红军标语所用的语言大多通俗易懂、短小精干,且具有非常口语化和乡土化特征,具有特殊的渗透力和鼓动性,如“穷人没有饭吃到土豪家里去挑谷”“欢迎白军士兵的反水过来当红军”“老乡,加入红军可以分到土地!”“白军兄弟在火线上拼命,家里还在挨饿出款,死了划不着!”等。红军标语简单朴实的语言文字风格,在红军时期很容易被老百姓理解和接受,但在当代,由于历史文化和语言习惯的变化,有些带有方言、代称、少数民族语言的红军标语就显得有点难以被民众尤其外地民众所理解,加强红军标语语言文字的解读就显得尤为必要。
文章来源:《当代传播》 网址: http://www.ddcbzz.cn/qikandaodu/2020/1016/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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